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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业厅发布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http://www.embm.cn 中国绣花机网            2007年3月12日   
 

日前,浙江省农业厅发出了《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凡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桑蚕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的生产、经营、冷藏、浸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自备桑园,至少拥有1名具备蚕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年度母蛾检疫淘汰率不超过5%。另外还必须具备蚕种质量抽检合格等条件。

  申请一代杂交种生产许可的,应当具有稳定安全的生产基地,不少于5万张的年生产能力,每期生产1万张蚕种配有100亩以上桑园与相关的设施,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年度母蛾检疫淘汰率不超过20%和蚕种质量抽检合格等条件。申请蚕种冷藏浸酸许可的,应当具有专用的蚕种冷藏浸酸设施,水电充足,有相应的催青室与解剖室,至少有1名具蚕桑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等条件。申请蚕种经营许可的,应当具有经营所需的固定场所与催青和检验设施,有1名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

  申请者应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厅审批。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申请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文章来源: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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